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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广辉与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辉,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初字第34号原告陈广辉。被告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金鸡大道。代表人陈铭宝,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辉诉被告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北公交通(2015)115号《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的通知》,对被告作出的编号450521-210004722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广辉负担,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何福敏审 判 员  莫厚辉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训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