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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李法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李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农民。被执行人:李法杰,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法杰履行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曹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曹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