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李法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李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农民。被执行人:李法杰,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法杰履行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曹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曹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