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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如初,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