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与梁妙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梁妙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9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438号。负责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温彩健,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佐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妙桂,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诉被告梁妙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6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顺昌审判员 周泽鑫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碧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