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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廷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850号原告:西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宁远桥1号。法定代表人:吴明俊,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廷华,男,65岁,汉族,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廷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昌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