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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开建与黄玮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建,黄玮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黄开建,居民。被告黄玮明,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建与被告黄玮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开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3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黄开建负担。审 判 长  陈颖桦审 判 员  邱瑛淇人民陪审员  利荣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超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