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静与被执行人蒋平、蒋红英、方兵、李晓荣、韩建华、南京都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静,蒋平,蒋红英,方兵,李晓荣,韩建华,南京都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章静,女,1987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平,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红英,女,1969年12月2日生,其他同上。被执行人方兵,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荣,女,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建华,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都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和凤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观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章静与被执行人蒋平、蒋红英、方兵、李晓荣、韩建华、南京都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民初字���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蒋平、蒋红英应偿付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8072800元,方兵以其抵押财产承担600000元清偿责任,李晓荣、韩建华及都能公司对抵押财产以外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平、蒋红英目前负债较多,其抵押房产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方兵已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员 卞卫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