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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8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明,男,1997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97********,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5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明伙同潘某军(另案处理)窜到揭阳市榕城区金城步行街“金贵族西餐厅”,见该餐厅的消防门没有上锁,遂通过消防门进入该西餐厅后来到三楼办公室,潘某军撬开1张桌子的抽屉锁,将被害人李某平存放在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得手后,所得赃款已被胡某明、潘某军共同花光。二、2015年5月24日3时多,被告人胡某明伙同潘某军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被害人苏某玲经营的“三椰奶茶店”门口,由胡某明负责在店外望风,潘某军通过该店橱窗爬进店内,盗走该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得手后,所得赃款已被胡某明、潘某军共同花光。三、2015年6月20日1时多,被告人胡某明窜到揭阳市榕城区金城步行街“川町太郎”奶茶店门口,用1根钢筋将门锁撬开之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孙某新放在柜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得手后,所得赃款已被胡某明花光。四、2015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明伙同潘某军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山村东山中心小学寻找可盗窃的财物。后胡某明、潘某军进入该学校四楼东侧一间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林某鹏的一个内装有1套拜特牌33105型螺丝刀的工具箱(价值人民币100元)。接着,胡某明、潘某军又窜到三楼的一间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许某明的1部白色小米4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1部白色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475元)、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人民币415元)、1条中华牌软盒香烟(价值人民币645元)及现金人民币786元。得手后,被盗工具箱被胡某明、潘某军丢弃;白色小米4手机由胡某明使用,后被胡某明丢失;白色小米2S手机由潘某军使用;中华牌香烟及现金被胡某明、潘某军共同抽光、花光。破案后,被盗白色小米2S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许某明。五、2015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明伙同潘某军窜到揭阳市榕城区尖石小学幼儿园区一间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黄某娜的1双耐克牌运动鞋(价值人民币320元)。得手后潘某军将运动鞋穿在脚上,接着胡某明、潘某军又窜到该学校二楼,在继续寻找可窃取的财物时,二人被尖石村的治安员发现,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胡某明、潘某军抓获。破案后,被盗运动鞋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黄某娜。综上,被告人胡某明实施盗窃5次,涉案数额合计人民币71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平、苏某玲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忠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赃物手机及运动鞋的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潘某军的供述,被告人胡某明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