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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竟时与张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王竞时,女,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威,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吴丹,女,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王竞时与被告张威、吴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购买二被告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06号6单元503室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5.26平方米,房款12万元已全部付清,二被告答应付完全款后一年内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至今未能履行协议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张威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06号6单元503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内容成立,庭审时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协议书。证明:2000年8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将争议房产以12万元价格卖给原告,且该12万元已给付二被告。二被告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原告,过户手续约定在一年内办理完毕。证据二、房产证原件。证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二被告将争议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证据三、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明:证人与被告吴丹是亲姐妹关系。2000年二被告将房产卖给原告,原告将购房款12万元全部支付给二被告,但一直未更名,签订协议后房产就交给原告使用居住。二被告的户口现在我家,户籍是中国户籍,2001年二被告出国了,在国外定居,原告起诉后,我打电话告诉了原告起诉的事,二被告现在还是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本院出示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以上三份证据合法有效,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三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依法查明以下事实:2000年8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06号6单元503室房屋以12万元卖与原告,房屋交易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已于2000年8月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并约定房屋过户手续在原告付清全款一年内办理完毕。该协议由原告及二被告签字并按手印。庭审过程中,被告吴丹姐姐吴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与二被告房屋买卖的事实。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即应根据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更名过户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威、吴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竞时办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06号6单元503室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