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利春与徐进美、徐苏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春,徐进美,徐苏菊,陈大荣,郑朝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谈话笔录时间:2015年10月8日下午16时00分至16时20分地点: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谈话人:单文林,审判员记 录 人 周桂如,代书记员 被谈话人:邹凤仙,青田县船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问:你今天来法院要求解决什么事情?答:我是(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原告代理人。为了防止被告郑朝申转移财产,使今后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特要求贵院对被告郑朝申所享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采石巷3幢2-701室(产权证号:000872**)的房产份额进行诉讼保全。问:经审查,原告提出对被告郑朝申所享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采石巷3幢2-701室(产权证号:000872**)的房产份额进行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提供相应的担保金,并对申请保全不当而对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我自愿提供6万元现金作担保,及向法院交纳保全费2650元。问:有无其他补充?答:没有其他补充了。青田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份数: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叶利春,经商。被告:徐进美,经商。被告:徐苏菊,经商。被告:陈大荣,经商。被告:郑朝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利春与被告徐进美、徐苏菊、陈大荣、郑朝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朝申所享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采石巷3幢2-701室(产权证号:000872**)的房产份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朝申所享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采石巷3幢2-701室(产权证号:000872**)的房产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单文林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周桂如青田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份数: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46-1号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局:我院作出的(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4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告郑朝申所享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采石巷3幢2-701室(产权证号:000872**)的房产份额,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出卖、赠与、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二、解除查封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附件: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