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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564号原告董某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辛某某,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