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564号原告董某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辛某某,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