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申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耿学军与吴增文、胡义笑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学军,吴增文,胡义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申字第000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耿学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增文,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义笑,农民。再审申请人耿学军因与被申请人吴增文、胡义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沭华民初字第0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原告耿学军申请再审称,双方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租赁厂房合同属实,但因申请人在原审中未能到庭举证,致使原审认定欠付租金33560元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已经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驳回原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耿学军因与被申请人吴增文、胡义笑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吴增文、胡义笑要求再审申请人耿学军给付尚欠租金33560元及利息。原审中,再审申请人耿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3)沭华民初字第03475号民事判决,耿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增文、胡义笑租金33560元及利息。现再审申请人耿学军以吴增文、胡义笑的亲属胡道美(已故)收取的100000元在内,共已支付170400元租金(含胡小干收取41340元、村赵书记签收28000元、赵志高签收700元),认为合同约定的租金已付清。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驳回原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涉案厂房在交付使用过程中,胡小干与原审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就新建厂房内地砖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按合同内容要求胡小干将厂房内地砖铺设到位,胡小干所购材料和工钱由耿学军按序时进度支付费用,所付费用从70000元租金中扣除,余款在地砖铺完后一次性付清。再审申请人耿学军现提供村赵书记于2012年9月19日和2013年2月26日分别收取土地租金,房租费各14000元,共28000元。以及胡小干于2011年11月30日收取王益明现金20340元。认为应从70000元租金中冲抵。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耿学军在原审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判决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耿学军以村赵书记、胡小干上述所收取款项,冲抵原审的租金,认为租金已全部付清,与事实不符。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耿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学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仲其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