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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0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人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8日4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来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来娘线1KM+300M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村委会附近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行驶中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被害人陈某骑行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3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经济损失已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身份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及收条;证人赵某、沈某、徐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还具有经济损失已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驾驶证已被注销等量刑情节。经综合考量,决定对被告人徐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