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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邹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