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邹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