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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会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庆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