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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K歌之王量贩式KTV、青岛市市北区龙都海鲜食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K歌之王量贩式KTV,青岛市市北区龙都海鲜食府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3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旺、朱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歌之王量贩式KTV。被告青岛市市北区龙都海鲜食府。负责人王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K歌之王量贩式KTV、被告青岛市市北区龙都海鲜食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K歌之王量贩式KTV、被告青岛市市北区龙都海鲜食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张 菁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