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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少俊诉侯秀红、杨兆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少俊,侯秀红,杨兆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459号原告:温少俊,男,48岁。被告:侯秀红,女,38岁。被告:杨兆明,男,40岁。原告温少俊诉被告侯秀红、杨兆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秀红、杨兆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少俊诉称:2014年3月到2015年2月13日,原告在被告侯秀红、杨兆明夫妻经营的上宝丰西山煤业公司食堂打工,被告侯秀红、杨兆明未给付其劳动报酬5000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侯秀红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侯秀红仅给付300元。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劳动报酬4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侯秀红、杨兆明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到2015年2月13日,原告温少俊在被告侯秀红、杨兆明经营的上宝丰西山煤业公司食堂打工。2015年2月10日,结算劳动报酬时,被告侯秀红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温少俊5000元。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侯秀红仅支付300元,剩余4700元,一直推拖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温少俊提交的欠条及其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侯秀红欠付原告温少俊劳动报酬4700元,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对原告温少俊请求被告侯秀红支付劳动报酬47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侯秀红与被告杨兆明为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劳动报酬4700元,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秀红、杨兆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少俊劳动报酬4700元。二、被告杨兆明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