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江后俊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后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江后俊,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东八行政村东八自然村。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款人民币5696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