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李尧尧与孙世海、骆艳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尧尧,孙世海,骆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尧尧,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干河村**号。被执行人孙世海,男,1974年10月8日,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干河村。被执行人骆艳杰,女,1976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干河村申请执行人李尧尧与被执行人孙世海、骆艳杰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为被执行人孙世海、骆艳杰给付欠款64,500元,执行费867.5元,诉讼费1,420元。申请执行人李尧尧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世海、骆艳杰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申贵堂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