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