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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