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万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良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万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7日被原南宁市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3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万挺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万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黄万挺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前进路北一巷27号7楼701室,盗走被害人詹某的一台白色索尼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十几元。被告人黄万挺于2015年7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万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詹某的陈述,手印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被告人黄万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万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万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万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告人黄万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万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肖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麻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