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利娟与冯永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程利娟,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永增,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凤娇,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冠军,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庆朋,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志勇,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景浩,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程利娟诉被告冯永增、吕凤娇、冯冠军、许庆朋、卢志勇、范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利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朝军审 判 员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