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申刚与张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刚,张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853-1号原告:张申刚。被告:张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申刚诉被告张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申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统军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孙厚芹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申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统军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申刚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各一辆。三、查封原告张申刚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孙厚芹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丕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