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王强,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起诉人: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镇镇长。本院受理起诉人王强与被起诉人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固中法(2015)54号《关于印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本案不属于隆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腾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