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明与邢方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明,邢方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62-2号原告贾明。委托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方学。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贾明与被告邢方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的鲁G×××××号汽车。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鲁G×××××号汽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