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保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建与崔文正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崔文正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38-1号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奕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顺坤、郑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文正。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943号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温州瑞纳鞋业有限公司、霞浦县正韵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正邦贸易有限公司、方远、陈安君、潘秀容、崔文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崔文正名下与案外人张天杨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锦绣路南汇锦园9幢2501室(所有权证号:721829,总建筑面积:116.52㎡)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崔文正名下与案外人张天杨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锦绣路南汇锦园9幢2501室(所有权证号:721829,总建筑面积:116.52㎡)的房屋,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