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黄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已与被告黄某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