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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黄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已与被告黄某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