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国雄与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雄,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唐国雄,居民。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谨,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人唐国雄借款2827500元、逾期利息3950750元、原结算下欠利息81082元、诉讼费59816元、财保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1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开发的座落在衡东县城关镇北正街云鼎大厦房号分别为:104、201、301、401、501、601、602、703、704、802、804、903、904、1002、1004、1202、1301、1302、1401、1403、1404、1501、1503、1601、1701、1702、1703、1704、1801、1802、1804、1902、1904、2001、2002、2101、2102、2104、2201、2202、2204、2301、2303、2304的房屋共计44套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衡东县城关镇北正街云鼎大厦房号为:704(704号实为测绘报告中703号)、1501、1801、2101、2301、2304(2304号实为测绘报告中2303号)共计六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依法委托衡阳市得天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衡东县城关镇北正街云鼎大厦房号为:704(704号实为测绘报告中703号)、1501、1801、2101、2301、2304(2304号实为测绘报告中2303号)共计六套房屋进行拍卖。该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在湖南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衡阳分中心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申请人唐国雄以325.813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衡东县城关镇北正街云鼎大厦房号为:704(704号实为测绘报告中703号)、1501、1801、2101、2301、2304(2304号实为测绘报告中2303号)共计六套的所有权以325.81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唐国雄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唐国雄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唐国雄可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戈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