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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立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广铁中法立刑申字第3号巢中明: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02)广铁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和(2003)广铁法审监刑申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你协助办理广园路西坑口3号房屋确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总公司领导仅安排物业公司土地办协助办理确权,并没有具体安排你协助办理;你从广侨房地产代理公司获取的12万元不是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公款,原判认定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据为己有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贪污罪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你无罪。你没有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出具的聘任命令、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证实广园路西坑口3号房屋的确权事宜交由广深铁路物业管理公司土地办协助办理是总公司领导商定的,而你于1999年8月26日任广深铁路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此前任广深铁路物业管理公司土地办主任,虽然总公司领导没有直接安排你办理确权事项,但你作为协助办理部门的领导按照总公司的决定及主办部门技协副经理郭某某的安排,联系广州市广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确权事项应属职务行为。委托代理合同、广深铁路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广州市广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借款审批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巢中明的供述证实你在与广州市广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代办广园路西坑口3号房屋确权事项中,与该公司副经理黄某某私下商定,涉案房屋的综合咨询服务费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确权完成付款后再按每平方米200元差价返还给你。1999年9月23日,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广州市广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确权的委托代理合同。1999年10月,广州市广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支付的综合咨询服务费人民币647200元后,副经理黄某某按约定将其中差价人民币12万元返还给你。故该12万元属于公款。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办理确权事宜的职务便利,通过交易形式假借交易对方之手而变相侵占公款12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罪。原审认定你犯贪污罪及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