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王某乙,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谷从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菲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