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吴某、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吴某,马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武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被告马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吴某、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向本院主张分割的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杨庄村三组的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至今亦未取得合法建造执照,对此类房屋的认定及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向原告袁某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