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建良与胡少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良,胡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74号原告胡建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胡少辉,男,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良诉被告胡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建良承担。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