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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建良与胡少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良,胡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74号原告胡建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胡少辉,男,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良诉被告胡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建良承担。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