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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赵某某,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甄永远,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庆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