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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谌洪池、怀化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谌洪池,怀化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杨相柱,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谌洪池。被执行人怀化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正清路。法定代表人周梅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