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德学与张永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学,张永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李德学。被告张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学与被告张永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学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德学负担。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长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