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马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马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李伟,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马国元,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马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