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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军明、宋军红与杨小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明,宋军红,杨小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687号原告宋军明,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武山县人,农民。原告宋军红,男,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武山县人,农民。被告杨小虎,男,生于1984年5月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宋军明、宋军红诉被告杨小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阿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军明、宋军红诉称,2013年至2014原告二人跟随被告在定西工地干活,事后经结算,被告共拖欠二原告工资11680元。原告二人曾多次催要该工资,但被告却一直拖欠不还。2015年3月份原告向被告再次催要时,被告杨小虎写下欠条一张,答应原告方于2015年4月支付。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到最后甚至不接原告方的电话,也找不到被告。现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原告方欠款116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小虎辩称,原告宋军明、宋军红所述属实。被告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因此才一直没有支付原告方该笔劳动报酬。等这个月家里的苹果卖完后,我会尽快还清原告方的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军明、宋军红曾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被告杨小虎承包的定西工地上干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杨小虎共欠原告宋军明、宋军红工资11680元。2015年3月份在二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向其写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将于2015年4月支付原告方工资11680元。但在随后被告因承包的工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无法还清该笔欠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小虎支付原告宋军明、宋军红所欠工资116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方提供的欠条一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无任何争议,被告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拒不偿还欠款不能对抗原告方合法的债权请求权,现原告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小虎一次性偿还原告宋军明、宋军红欠款共计11680元。以上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