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某某、安某、安甲、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某,安某,安甲,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8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安某某,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安某,男,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申请人安甲,女,199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王某某与安某某、安某、安甲、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23日(2015)民民执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位于工农路东侧南段,房产证号为0901018675的宅院,并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某位于民权县工农路东侧南段,房产证号为0901018675的宅院、门楼及宅院往西至门楼之间的过道(过道南北宽为门楼宽度3.57米)。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