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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8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某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