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吴建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吴建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911号原告朱金亮,农民。被告吴建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诉被告吴建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0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景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