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吴建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吴建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911号原告朱金亮,农民。被告吴建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诉被告吴建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0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景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