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华代审 判员 王海盈人民陪审员 贺 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