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陆海平与赵恩胜、陈善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平,赵恩胜,陈善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901号原告:陆海平。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恩胜。被告:陈善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平与被告赵恩胜、陈善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陆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