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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91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婷、薛梦果,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