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龙与佘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佘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黄龙,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来香,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诉被告佘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鲁苗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