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执民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叶旭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叶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叶旭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6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旭军(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旭军(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旭军(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旭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7360299000376836的存款人民币186066.07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