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肖修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目前地址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