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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杉杉与王国荣,重庆飞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293号原告宋杉杉。委托代理人刘超先,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飞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青果村34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被告王国荣,男,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青果村341号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杉杉诉被告重庆飞云化工有限公司、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杉杉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飞云化工有限公司、王国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杉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杉杉撤回对被告重庆飞云化工有限公司、王国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宋杉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