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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启茂与盛洪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吴启茂,男。被告:盛洪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茂诉被告盛洪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启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恒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