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5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宝建与薛彦斌、戚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建,薛彦斌,戚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323号原告张宝建。委托代理人张剑波,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彦斌。被告戚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建诉被告薛彦斌、戚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士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管旭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