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光红与张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红,张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赵光红。被告:张新军。本院在审理赵光红诉张新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1.50元由原告赵光红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