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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光红与张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红,张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赵光红。被告:张新军。本院在审理赵光红诉张新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1.50元由原告赵光红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亮 搜索“”